《歐盟資料法案》

Google Cloud 對應內容

這份文件旨在協助歐洲經濟區 (EEA) 的 Google Cloud 客戶,瞭解 Google 如何在 Google Cloud Platform (GCP) 環境中,落實《歐盟資料法案》(DA) 第 6 章和第 8 章的雲端服務合約強制規定。

具體來說,針對符合 DA「資料處理服務」(相關清單請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 定義的 GCP 產品,本文件旨在協助購買這類產品的歐洲經濟區客戶瞭解,Google 的服務專屬條款 (SST) (尤其是 SST 中包含的一般服務條款 (GST)),如何反映 DA 的強制規定。SST (包括 GST) 會自動納入所有 GCP 客戶的合約。

請注意,本文件未提及《資料法案》第 6 章和第 8 章中不涉及合約條款的規定,也未提及《資料法案》的其他章節。

重要事項:本文件不構成法律建議,亦無法取代合格律師提供的獨立法律建議。

如果這份文件無法解答您的疑問,請洽詢 Google Cloud 代表。

資料法案》的強制合約規定

Google 註解

Google Cloud Platform《服務專屬條款》(SST) 中《一般服務條款》(GST) 的相關章節

第 6 章 - 轉換資料處理服務

第 25 條 - 關於轉換的合約條款

第 25 條第 1 項: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與客戶之間應簽訂書面合約,明確規定客戶在轉換供應商或在適用情況下,使用地端部署 ICT 基礎架構時的權利和供應商的義務。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簽署合約前,以可讓客戶儲存及重製合約的方式,向客戶提供該合約。

雙方與轉換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載明於 GST 的第 16 節 (《歐盟資料法案》條款)。Google 會在客戶簽署 Google Cloud 協議前,提供 GST 給客戶。GST 第 16 節第 (o) 項 (轉換;條款可用性) 說明客戶如何以 PDF 格式儲存及重製 GST。

GST 第 16 節 (《歐盟資料法案》條款)

GST 第 16 節第 (o) 項 (轉換;條款可用性)

第 25 條第 2 款:在不影響 (EU) 2019/770 指令的情況下,本條第 1 項所述的合約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a) 點允許客戶在提出要求後,轉換至其他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處理服務,或將所有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在合理期間且不得超過 30 個日曆天的強制最長過渡期下,轉移至地端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而該過渡期應在 (d) 點所述的最長通知期後開始,…

根據第 16 節第 (a) 項 (其他定義) 的規定:


  • Google 的「啟動期」對應《資料法案》(DA) 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 所指的「最長通知期間」,是指客戶必須啟動轉換程序的期間 (如果客戶選擇轉換)。


  • Google 的「遷移期」對應 DA 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所指的「30 個日曆天的強制最長過渡期」,是指客戶必須遷移工作負載和正式環境資料的期間,如果客戶在啟動期內啟動轉換程序,就會開始計算。


第 16 節第 (d) 項 (客戶的切換權) 規定,在啟動期和遷移期內,客戶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轉換至其他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或將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轉移至地端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 (遷移期結束後,客戶就無法行使這項權利)。

GST 第 16 節第 (a) 項 (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d) 項 (客戶的轉換權)


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 服務合約仍適用期間,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

(i) 在轉換過程中,向客戶和客戶授權的第三方提供合理協助;

(ii) 盡力維持企業營運,並繼續提供合約規定的功能或服務;

(iii) 清楚說明資料處理服務來源供應商所提供功能或服務供應持續性的已知風險;

(iv) 確保在整個轉換過程中維持高水準的安全性,特別是傳輸期間的資料安全,以及第 (g) 點規定的檢索期間內持續保護資料安全,並遵守適用的歐盟或國家法律;

第 16 節第 (k) 項 (協議效期;個別權利;通知;正式發布前產品) 確認,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將持續有效,直到客戶轉換或刪除資料的 Google Cloud 服務協議終止。因此,在啟動期和遷移期 (除非客戶選擇刪除資料且不轉換服務),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仍適用。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規定,在啟動期和遷移期 (如適用),Google 將履行《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第 (i) 至 (iv) 目列出的所有義務。

第 16 節第 (k) 項 (協議效期;個別權利;通知;正式發布前產品)

GST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第 25 條第 2 款第 (b) 點: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有義務支援客戶與合約服務相關的退出策略,包括提供所有相關資訊;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說明,Google 承諾會支援客戶的退出策略,協助客戶轉換或刪除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資料,包括提供所有相關資訊。

GST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第 (iv) 款

第 25 條第 2 款第 (c) 點規定,在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下,合約應視為終止,且應通知客戶終止事宜:

(i) 如適用,在成功完成轉換程序後;

(ii) 在 (d) 點所述最長通知期結束時,如果客戶不希望轉換服務,但希望在服務終止後清除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第 16 節第 (g) 項 (轉換啟動與程序) 規定,如果客戶轉換或刪除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資料,Google Cloud 合約在以下兩種情況將視為終止:(i) 客戶通知 Google 成功完成轉換程序後,至少已過 30 個日曆天,且在該最短期間結束後的當月月底;(ii) 如果客戶想在不轉換的情況下刪除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則在啟動期結束時 (即資料處理附錄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所稱的「最長通知期」。

GST 第 16 節第 (g) 項 (轉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小目

GST 第 16 節第 (g) 項 (轉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i) 款第 (B) 目第 (b) 小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規定,啟動切換程序的最長通知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啟動期」定義為:自受理期 (第 16 節第 (a) 項將此定義為自客戶透過 Google 指定表單提交終止要求當天起算的 14 天期間) 結束起算的 30 天期間。啟動期等同於《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所稱的「最長通知期」。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 (而非在不切換的情況下清除資料),則須在啟動期內啟動切換程序。

如果客戶未在啟動期內啟動切換程序,則視為已撤回終止要求,但客戶仍可再次提交通知,重新啟動該程序。

如果客戶在啟動期內啟動切換程序,則該程序將在遷移期內持續進行,如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所述。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 和 (ii) 款

第 25 條第 2 款第 (e) 點規定,合約中應完整列出切換過程中可轉移的所有資料和數位資產類別,至少應包含所有可匯出的資料;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則切換過程中可轉移的所有資料和數位資產類別 (包括所有可匯出的資料) 均列載於第 (ii) 款第 (B) 目中。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B) 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f) 點規定,如有資料屬於供應商資料處理服務的內部運作資料,且匯出可能會引發供應商商業機密外洩的風險,則應完整列出這些資料類別,將其排除在本款第 (e) 點所述之可匯出的資料範圍之外,但前提是排除後不會妨礙或拖延第 23 條所規定的切換程序。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資料和數位資產類別均列載於第 (ii) 款第 (C) 目:屬於供應商資料處理服務的內部運作資料、匯出可能會引發 Google 商業機密外洩的風險,因此須排除在可匯出資料的範圍之外,但排除後不會妨礙或拖延切換程序。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C) 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g) 點規定,資料取回的最短期限至少須為 30 天,從客戶與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依據本款 (a) 點及第 4 款所約定的過渡期結束後開始起算;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資料復原期」定義為:自遷移期 (即《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g) 點所稱的「過渡期」) 結束起算,至少 30 天的期間,直到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終止,或客戶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撤回終止通知為止。

資料復原期的最長期限,取決於客戶是否及何時通知 Google 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客戶只能在遷移期結束後向 Google 提交這類通知,通知後,Google Cloud 協議將依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小目所述終止 (資料復原期也會結束)。不過,如果客戶未在遷移期結束後的 180 天內向 Google 提交這類通知,則在 180 天期滿時,該客戶將被視為撤回終止要求 (並結束資料復原期),但客戶仍可再次提交通知,重新啟動切換程序。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則在資料復原期間,客戶不得再基於切換目的遷移工作負載或正式環境資料 (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網路資源),但可以完成切換程序的其他部分,例如資料取回。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F) 目第 (a) 和 (b) 小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h) 點規定,合約中須包含一項條款,保證在第 (g) 點所述的取回期屆滿後,或在雙方另行約定的替代期限 (晚於第 (g) 點所述的取回期到期日) 屆滿後,且在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的前提下,完全清除所有由客戶直接產生或與客戶直接相關,且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根據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的規定,資料復原期 (即《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h) 點所稱的「取回期」) 會在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終止時結束。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並通知 Google 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其 Google Cloud 協議將依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小目所述終止,Google 也會依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c) 小目所述,完全清除所有由客戶直接產生或與客戶直接相關,且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規定的終止和清除作業,只會在客戶選擇切換,並通知 Google 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時觸發,因此若切換程序未順利完成,則不會進行終止和清除作業。

請注意,如果客戶在其原本使用的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對應 Google Cloud 協議終止日,仍依同一份協議使用或訂購任何其他 Google Cloud 服務,則根據第 16 節第 (i) 項「Customer’s Partial Exit」(客戶部分終止) 的規定,將所有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全部清除的作業 (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c) 小目的規定) 將延後至協議完全終止時才進行。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和 (c) 小目

GST 第 16 節第 (i) 項「Customer’s Partial Exit」(客戶部分終止)

第 25 條第 2 款第 (i) 點規定,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得依第 29 條規定收取切換費用。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規定,Google 不會針對第 16 節「EU Data Act Terms」(《歐盟資料法案》條款) 所述之切換行為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的第 (G) 目

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第 1 款所述之合約應包含相關條款,規定客戶得於第 2 款第 (d) 點所述之最長通知期屆滿時,通知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其決定採取下列一或多項行動:

(a) 改用其他供應商的資料處理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提供該供應商的必要詳細資料;

(b) 改用地端部署 ICT 基礎架構;

(c) 清除其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第 16 節第 (d) 項「Customer’s Right to Switch」(客戶的切換權) 規定,客戶有權改用其他供應商的資料處理服務,或將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移轉至地端部署 ICT 基礎架構。

第 16 節第 (e) 項「Customer’s Decision」(客戶的決定) 規定,客戶可在啟動期內及/或啟動期過後 (即《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3 款所稱的「最長通知期」),透過 https://support.google.com/cloud/contact/cloud_exit 提交表單 (可加入資料處理服務目的地供應商的必要詳細資料),通知 Google 其決定依第 16 節第 (d) 項「Customer’s Right to Switch」(客戶的切換權) 所述進行切換,並/或決定在啟動期後清除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GST 第 16 節第 (d) 項「Customer’s Right to Switch」(客戶的切換權)

GST 第 16 節第 (e) 項「Customer’s Decision」(客戶的決定)

第 25 條第 4 款規定,如第 2 款第 (a) 點強制規定的最長過渡期在技術上不可行,則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客戶提出切換要求後 14 個工作天內通知客戶,並充分說明技術上不可行的原因,同時提出替代的過渡期,但不得超過七個月。根據第 1 款的規定,應確保服務在整個替代過渡期內都能持續運作。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規定,在下列情況下,Google 可延長遷移期一次:Google 認為 30 天的遷移期在技術上不可行,;Google 在客戶提出終止要求後的 14 天內 (即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所定義的「受理期」) 通知客戶;並在通知中充分說明技術上不可行的原因,同時訂定不超過 7 個月的替代遷移期。

請注意,Google 於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中承諾會在客戶提出終止要求後的 14 天內,通知客戶替代遷移期,此做法已符合《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4 款的規定,即「在 14 個工作天內通知」(假設沒有國定假日,14 個工作天約等於 21 個日曆日)。

另請注意,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遷移期」定義為包含 Google 延長的任何期間,因此 Google 在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中所做的承諾,即在遷移期內履行《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第 (i) 至 (iv) 目列出的所有義務,同樣適用於任何替代遷移期。

GST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第 (i) 款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在不影響第 4 款規定的前提下,第 1 款所述之合約應包含相關條款,賦予客戶延長過渡期一次的權利,延長時間由客戶自行決定,以符合自身需求。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客戶可延長遷移期一次:客戶基於任何理由希望延長遷移期;在當前的遷移期內通知指定的 Google 客服專員;並在通知中訂定替代遷移期。

請注意,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遷移期」定義為包含客戶延長的任何期間。

GST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第 (ii) 款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第 26 條 -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的資訊義務

第 26 條規定,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向客戶提供以下內容:

(a) 切換及轉移至該資料處理服務的可用程序相關資訊,包括可用的切換和轉移方法與格式,以及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已知的任何限制和技術限制;

(b) 最新線上登錄表 (由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託管) 的參考資料,其中詳細說明所有資料結構和資料格式,以及相關標準和開放互通性規格。第 25 條第 2 款第 (e) 點所指的可匯出資料就是以這些結構、格式和規格提供。

根據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Google 承諾向客戶提供下列資訊:


  •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可用切換和轉移程序 (包含遷入和遷出) 相關資訊,包括可用的切換和轉移方法與格式,以及 Google 已知的任何限制和技術限制,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以及


  • 以下資料可用或適用的所有資料結構、資料格式、相關標準和開放互通性規格的詳細資料: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B) 目所指的可匯出資料。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

GST 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 第 (i) 和 (ii) 款

第 28 條 - 國際存取與移轉的合約資訊公開義務

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網站上提供下列資訊,並隨時更新這些資訊:

(a) 為處理個別服務資料而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所屬的管轄區;

(b)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採取的技術、組織和合約措施的一般說明,這些措施是為了防止國際政府在違反歐盟法律或相關會員國之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存取或移轉歐盟境內所保存的非個人資料。

2.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所有資料處理服務的合約中,列出第 1 款提及的網站。

根據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Google 承諾向客戶提供下列資訊,並隨時更新這些資訊:


  • 為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所屬或可能適用的管轄區。這項資訊會透過該節指定的網址提供;以及


  • Google 身為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所採取的技術、組織和合約措施的一般說明,這些措施是為了防止國際政府在違反歐盟或歐盟會員國法律的情況下,存取或移轉歐盟境內所保存的非個人資料。這項資訊會在該節指定的客戶 Google Cloud 協議相關部分中提供。

GST 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 第 (iii) 和 (iv) 款

第 VIII 章 - 互通性

第 34 條 - 支援資料處理服務並行使用的互通性

第 34 條第 1 款規定,第 25 條第 2 款第 (a)(ii)、(a)(iv)、(e) 和 (f) 點的規定經過必要調整後,亦適用於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以促進互通性,支援資料處理服務並行使用。

第 16 節第 (l) 項「Interoperability」(互通性) 規定,客戶有權依 www.google.com/data-transfer-essentials/docs/overview 所述之方式,將資料從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匯出至「並行資料處理服務」(定義請見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但這項權利受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第 (ii) 和 (iv) 款,以及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B) 和 (C) 目之規範。上述各項規定在經過必要調整後同樣適用,以促進互通性,支援相關 Google Cloud 服務並行使用。

GST 第 16 節第 (l) 項「Interoperability」(互通性)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第 (ii) 和 (iv) 款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B) 和 (C) 目

資料法案》的強制合約規定

Google 註解

Google Cloud Platform《服務專屬條款》(SST) 中《一般服務條款》(GST) 的相關章節

第 6 章 - 轉換資料處理服務

第 25 條 - 關於轉換的合約條款

第 25 條第 1 項: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與客戶之間應簽訂書面合約,明確規定客戶在轉換供應商或在適用情況下,使用地端部署 ICT 基礎架構時的權利和供應商的義務。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簽署合約前,以可讓客戶儲存及重製合約的方式,向客戶提供該合約。

雙方與轉換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載明於 GST 的第 16 節 (《歐盟資料法案》條款)。Google 會在客戶簽署 Google Cloud 協議前,提供 GST 給客戶。GST 第 16 節第 (o) 項 (轉換;條款可用性) 說明客戶如何以 PDF 格式儲存及重製 GST。

GST 第 16 節 (《歐盟資料法案》條款)

GST 第 16 節第 (o) 項 (轉換;條款可用性)

第 25 條第 2 款:在不影響 (EU) 2019/770 指令的情況下,本條第 1 項所述的合約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a) 點允許客戶在提出要求後,轉換至其他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處理服務,或將所有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在合理期間且不得超過 30 個日曆天的強制最長過渡期下,轉移至地端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而該過渡期應在 (d) 點所述的最長通知期後開始,…

根據第 16 節第 (a) 項 (其他定義) 的規定:


  • Google 的「啟動期」對應《資料法案》(DA) 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 所指的「最長通知期間」,是指客戶必須啟動轉換程序的期間 (如果客戶選擇轉換)。


  • Google 的「遷移期」對應 DA 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所指的「30 個日曆天的強制最長過渡期」,是指客戶必須遷移工作負載和正式環境資料的期間,如果客戶在啟動期內啟動轉換程序,就會開始計算。


第 16 節第 (d) 項 (客戶的切換權) 規定,在啟動期和遷移期內,客戶有權在合理時間內,轉換至其他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或將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轉移至地端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 (遷移期結束後,客戶就無法行使這項權利)。

GST 第 16 節第 (a) 項 (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d) 項 (客戶的轉換權)


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 服務合約仍適用期間,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

(i) 在轉換過程中,向客戶和客戶授權的第三方提供合理協助;

(ii) 盡力維持企業營運,並繼續提供合約規定的功能或服務;

(iii) 清楚說明資料處理服務來源供應商所提供功能或服務供應持續性的已知風險;

(iv) 確保在整個轉換過程中維持高水準的安全性,特別是傳輸期間的資料安全,以及第 (g) 點規定的檢索期間內持續保護資料安全,並遵守適用的歐盟或國家法律;

第 16 節第 (k) 項 (協議效期;個別權利;通知;正式發布前產品) 確認,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將持續有效,直到客戶轉換或刪除資料的 Google Cloud 服務協議終止。因此,在啟動期和遷移期 (除非客戶選擇刪除資料且不轉換服務),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仍適用。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規定,在啟動期和遷移期 (如適用),Google 將履行《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第 (i) 至 (iv) 目列出的所有義務。

第 16 節第 (k) 項 (協議效期;個別權利;通知;正式發布前產品)

GST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第 25 條第 2 款第 (b) 點: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有義務支援客戶與合約服務相關的退出策略,包括提供所有相關資訊;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說明,Google 承諾會支援客戶的退出策略,協助客戶轉換或刪除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資料,包括提供所有相關資訊。

GST 第 16 節第 (f) 項 (Google 的轉換義務) 第 (iv) 款

第 25 條第 2 款第 (c) 點規定,在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下,合約應視為終止,且應通知客戶終止事宜:

(i) 如適用,在成功完成轉換程序後;

(ii) 在 (d) 點所述最長通知期結束時,如果客戶不希望轉換服務,但希望在服務終止後清除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第 16 節第 (g) 項 (轉換啟動與程序) 規定,如果客戶轉換或刪除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資料,Google Cloud 合約在以下兩種情況將視為終止:(i) 客戶通知 Google 成功完成轉換程序後,至少已過 30 個日曆天,且在該最短期間結束後的當月月底;(ii) 如果客戶想在不轉換的情況下刪除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則在啟動期結束時 (即資料處理附錄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所稱的「最長通知期」。

GST 第 16 節第 (g) 項 (轉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小目

GST 第 16 節第 (g) 項 (轉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i) 款第 (B) 目第 (b) 小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規定,啟動切換程序的最長通知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啟動期」定義為:自受理期 (第 16 節第 (a) 項將此定義為自客戶透過 Google 指定表單提交終止要求當天起算的 14 天期間) 結束起算的 30 天期間。啟動期等同於《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d) 點所稱的「最長通知期」。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 (而非在不切換的情況下清除資料),則須在啟動期內啟動切換程序。

如果客戶未在啟動期內啟動切換程序,則視為已撤回終止要求,但客戶仍可再次提交通知,重新啟動該程序。

如果客戶在啟動期內啟動切換程序,則該程序將在遷移期內持續進行,如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所述。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 和 (ii) 款

第 25 條第 2 款第 (e) 點規定,合約中應完整列出切換過程中可轉移的所有資料和數位資產類別,至少應包含所有可匯出的資料;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則切換過程中可轉移的所有資料和數位資產類別 (包括所有可匯出的資料) 均列載於第 (ii) 款第 (B) 目中。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B) 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f) 點規定,如有資料屬於供應商資料處理服務的內部運作資料,且匯出可能會引發供應商商業機密外洩的風險,則應完整列出這些資料類別,將其排除在本款第 (e) 點所述之可匯出的資料範圍之外,但前提是排除後不會妨礙或拖延第 23 條所規定的切換程序。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資料和數位資產類別均列載於第 (ii) 款第 (C) 目:屬於供應商資料處理服務的內部運作資料、匯出可能會引發 Google 商業機密外洩的風險,因此須排除在可匯出資料的範圍之外,但排除後不會妨礙或拖延切換程序。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C) 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g) 點規定,資料取回的最短期限至少須為 30 天,從客戶與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依據本款 (a) 點及第 4 款所約定的過渡期結束後開始起算;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資料復原期」定義為:自遷移期 (即《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g) 點所稱的「過渡期」) 結束起算,至少 30 天的期間,直到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終止,或客戶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撤回終止通知為止。

資料復原期的最長期限,取決於客戶是否及何時通知 Google 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客戶只能在遷移期結束後向 Google 提交這類通知,通知後,Google Cloud 協議將依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小目所述終止 (資料復原期也會結束)。不過,如果客戶未在遷移期結束後的 180 天內向 Google 提交這類通知,則在 180 天期滿時,該客戶將被視為撤回終止要求 (並結束資料復原期),但客戶仍可再次提交通知,重新啟動切換程序。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則在資料復原期間,客戶不得再基於切換目的遷移工作負載或正式環境資料 (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網路資源),但可以完成切換程序的其他部分,例如資料取回。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F) 目第 (a) 和 (b) 小目

第 25 條第 2 款第 (h) 點規定,合約中須包含一項條款,保證在第 (g) 點所述的取回期屆滿後,或在雙方另行約定的替代期限 (晚於第 (g) 點所述的取回期到期日) 屆滿後,且在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的前提下,完全清除所有由客戶直接產生或與客戶直接相關,且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根據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的規定,資料復原期 (即《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h) 點所稱的「取回期」) 會在客戶的 Google Cloud 協議終止時結束。

根據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如果客戶選擇切換,並通知 Google 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其 Google Cloud 協議將依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小目所述終止,Google 也會依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c) 小目所述,完全清除所有由客戶直接產生或與客戶直接相關,且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規定的終止和清除作業,只會在客戶選擇切換,並通知 Google 切換程序已順利完成時觸發,因此若切換程序未順利完成,則不會進行終止和清除作業。

請注意,如果客戶在其原本使用的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對應 Google Cloud 協議終止日,仍依同一份協議使用或訂購任何其他 Google Cloud 服務,則根據第 16 節第 (i) 項「Customer’s Partial Exit」(客戶部分終止) 的規定,將所有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全部清除的作業 (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F) 目第 (c) 小目的規定) 將延後至協議完全終止時才進行。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F) 目第 (b) 和 (c) 小目

GST 第 16 節第 (i) 項「Customer’s Partial Exit」(客戶部分終止)

第 25 條第 2 款第 (i) 點規定,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得依第 29 條規定收取切換費用。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規定,Google 不會針對第 16 節「EU Data Act Terms」(《歐盟資料法案》條款) 所述之切換行為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的第 (G) 目

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第 1 款所述之合約應包含相關條款,規定客戶得於第 2 款第 (d) 點所述之最長通知期屆滿時,通知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其決定採取下列一或多項行動:

(a) 改用其他供應商的資料處理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提供該供應商的必要詳細資料;

(b) 改用地端部署 ICT 基礎架構;

(c) 清除其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第 16 節第 (d) 項「Customer’s Right to Switch」(客戶的切換權) 規定,客戶有權改用其他供應商的資料處理服務,或將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移轉至地端部署 ICT 基礎架構。

第 16 節第 (e) 項「Customer’s Decision」(客戶的決定) 規定,客戶可在啟動期內及/或啟動期過後 (即《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3 款所稱的「最長通知期」),透過 https://support.google.com/cloud/contact/cloud_exit 提交表單 (可加入資料處理服務目的地供應商的必要詳細資料),通知 Google 其決定依第 16 節第 (d) 項「Customer’s Right to Switch」(客戶的切換權) 所述進行切換,並/或決定在啟動期後清除可匯出的資料和數位資產。

GST 第 16 節第 (d) 項「Customer’s Right to Switch」(客戶的切換權)

GST 第 16 節第 (e) 項「Customer’s Decision」(客戶的決定)

第 25 條第 4 款規定,如第 2 款第 (a) 點強制規定的最長過渡期在技術上不可行,則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客戶提出切換要求後 14 個工作天內通知客戶,並充分說明技術上不可行的原因,同時提出替代的過渡期,但不得超過七個月。根據第 1 款的規定,應確保服務在整個替代過渡期內都能持續運作。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規定,在下列情況下,Google 可延長遷移期一次:Google 認為 30 天的遷移期在技術上不可行,;Google 在客戶提出終止要求後的 14 天內 (即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所定義的「受理期」) 通知客戶;並在通知中充分說明技術上不可行的原因,同時訂定不超過 7 個月的替代遷移期。

請注意,Google 於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中承諾會在客戶提出終止要求後的 14 天內,通知客戶替代遷移期,此做法已符合《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4 款的規定,即「在 14 個工作天內通知」(假設沒有國定假日,14 個工作天約等於 21 個日曆日)。

另請注意,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遷移期」定義為包含 Google 延長的任何期間,因此 Google 在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中所做的承諾,即在遷移期內履行《資料法案》第 25 條第 2 款第 (a) 點第 (i) 至 (iv) 目列出的所有義務,同樣適用於任何替代遷移期。

GST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第 (i) 款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第 25 條第 5 款規定,在不影響第 4 款規定的前提下,第 1 款所述之合約應包含相關條款,賦予客戶延長過渡期一次的權利,延長時間由客戶自行決定,以符合自身需求。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客戶可延長遷移期一次:客戶基於任何理由希望延長遷移期;在當前的遷移期內通知指定的 Google 客服專員;並在通知中訂定替代遷移期。

請注意,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將「遷移期」定義為包含客戶延長的任何期間。

GST 第 16 節第 (h) 項「Extended Migration Period」(延長遷移期) 第 (ii) 款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第 26 條 -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的資訊義務

第 26 條規定,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向客戶提供以下內容:

(a) 切換及轉移至該資料處理服務的可用程序相關資訊,包括可用的切換和轉移方法與格式,以及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已知的任何限制和技術限制;

(b) 最新線上登錄表 (由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託管) 的參考資料,其中詳細說明所有資料結構和資料格式,以及相關標準和開放互通性規格。第 25 條第 2 款第 (e) 點所指的可匯出資料就是以這些結構、格式和規格提供。

根據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Google 承諾向客戶提供下列資訊:


  •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的可用切換和轉移程序 (包含遷入和遷出) 相關資訊,包括可用的切換和轉移方法與格式,以及 Google 已知的任何限制和技術限制,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以及


  • 以下資料可用或適用的所有資料結構、資料格式、相關標準和開放互通性規格的詳細資料:第 16 節第 (g) 項第 (ii) 款第 (B) 目所指的可匯出資料。詳見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

GST 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 第 (i) 和 (ii) 款

第 28 條 - 國際存取與移轉的合約資訊公開義務

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網站上提供下列資訊,並隨時更新這些資訊:

(a) 為處理個別服務資料而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所屬的管轄區;

(b)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採取的技術、組織和合約措施的一般說明,這些措施是為了防止國際政府在違反歐盟法律或相關會員國之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存取或移轉歐盟境內所保存的非個人資料。

2.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應在所有資料處理服務的合約中,列出第 1 款提及的網站。

根據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Google 承諾向客戶提供下列資訊,並隨時更新這些資訊:


  • 為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部署的 ICT 基礎架構所屬或可能適用的管轄區。這項資訊會透過該節指定的網址提供;以及


  • Google 身為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所採取的技術、組織和合約措施的一般說明,這些措施是為了防止國際政府在違反歐盟或歐盟會員國法律的情況下,存取或移轉歐盟境內所保存的非個人資料。這項資訊會在該節指定的客戶 Google Cloud 協議相關部分中提供。

GST 第 16 節第 (j) 項「Required Information」(必要資訊) 第 (iii) 和 (iv) 款

第 VIII 章 - 互通性

第 34 條 - 支援資料處理服務並行使用的互通性

第 34 條第 1 款規定,第 25 條第 2 款第 (a)(ii)、(a)(iv)、(e) 和 (f) 點的規定經過必要調整後,亦適用於資料處理服務供應商,以促進互通性,支援資料處理服務並行使用。

第 16 節第 (l) 項「Interoperability」(互通性) 規定,客戶有權依 www.google.com/data-transfer-essentials/docs/overview 所述之方式,將資料從 Google Cloud 資料處理服務匯出至「並行資料處理服務」(定義請見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但這項權利受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第 (ii) 和 (iv) 款,以及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B) 和 (C) 目之規範。上述各項規定在經過必要調整後同樣適用,以促進互通性,支援相關 Google Cloud 服務並行使用。

GST 第 16 節第 (l) 項「Interoperability」(互通性)

GST 第 16 節第 (a) 項「Additional Definitions」(其他定義)

GST 第 16 節第 (f) 項「Google’s Switching Obligations」(Google 的切換義務) 第 (ii) 和 (iv) 款

GST 第 16 節第 (g) 項「Switching Initiation and Process」(切換啟動與程序) 第 (ii) 款第 (B) 和 (C) 目

後續行動

運用價值 $300 美元的免費抵免額和 20 多項一律免費的產品,開始在 Google Cloud 建構產品與服務。

Google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