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法案》

Google Cloud 对应情况

本文档旨在帮助欧洲经济区 (EEA) 的 Google Cloud 客户了解 Google 如何在 Google Cloud Platform (GCP) 的背景下实施欧盟数据法案 (DA) 第 VI 章和第 VIII 章中关于云服务合同的强制性要求。

具体而言,本文档旨在帮助购买 GCP 产品(属于 DA 下的“数据处理服务”,详见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的 EEA 客户了解 Google 的服务特定条款 (SST)(特别是 SST 中包含的通用服务条款 (GST))如何反映 DA 下的强制性要求。SST(包括 GST)会自动纳入所有 GCP 客户的合同中。

请注意,本文档不涉及《数据法案》第 VI 章和第 VIII 章中不涉及合同条款的要求,也不涉及《数据法案》的任何其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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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数据法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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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Cloud Platform 的服务专用条款 (SST)中包含的一般服务条款 (GST) 的相关部分

第 VI 章 - 在数据处理服务之间切换

第 25 条 - 关于切换的合同条款

25(1) 客户的权利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在更换此类服务提供方或(如适用)更换本地 ICT 基础设施方面的义务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应在签署合同之前,以允许客户存储和复制合同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该合同。

双方与切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已在 GST 的第 16 条(欧盟数据法案条款)中规定。Google 会在客户签署 Google Cloud 协议之前向其提供 GST,并且 GST 的第 16(o) 条(过渡;条款的可用性)说明了客户如何以 PDF 格式存储和复制 GST。

GST 的第 16 条(欧盟数据法案条款)

GST 的第 16(o) 条(过渡;条款的可用性)

25(2) 在不影响 2019/770 号欧盟指令的情况下,本条第 1 款所述的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允许客户根据要求切换到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数据处理服务,或将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移植到本地 ICT 基础设施的条款,且不得无故拖延,无论如何不得晚于第 (d) 点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之后开始的 30 个日历日的强制性最长过渡期…

如第 16(a) 条(其他定义)中所述:


  • Google 的“启动期”与 DA 第 25(2)(d) 条中提到的“最长通知期”相对应,是客户必须启动切换流程的期限(如果客户已选择切换);


  • Google 的“迁移期”与 DA 第 25(2)(a) 条中提到的“强制性最长过渡期 30 个日历日”相对应,是客户必须迁移工作负载和生产数据的期限,如果客户在启动期内启动切换流程,则该期限开始计算。


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规定,在启动期和迁移期内(且不得晚于迁移期结束后),客户有权转换到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或将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移植到本地 ICT 基础设施,且不得无故拖延。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d) 条(客户的切换权利)


25(2)(a) … 在服务合同仍然适用期间,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应:

(i) 在切换过程中向客户和客户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ii) 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维持业务连续性,并继续提供合同项下的功能或服务;

(iii) 明确说明数据处理服务来源提供方在提供功能或服务方面已知的连续性风险;

(iv) 确保在整个切换过程中保持高水平的安全性,特别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及在第 (g) 点规定的检索期内数据的持续安全性,并遵守适用的欧盟或国家法律;

第 16(k) 条(协议期限;单独权利;通知;非正式版产品)确认,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将继续有效,直到客户切换或清除数据所涉及的 Google Cloud 服务终止为止。因此,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在启动期和迁移期(除非客户选择在不切换的情况下清除数据)内均适用。

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规定,在启动期和迁移期(如适用)内,Google 将履行 DA 第 25(2)(a)(i) - (iv) 条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 16(k) 条(协议期限;单独权利;通知;非正式版产品)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切换义务)

第 25(2)(b) 条规定,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支持客户与合同服务相关的退出策略,包括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规定了 Google 的承诺,即为客户提供支持,帮助客户制定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的退出策略,包括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便客户转换或清除数据。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切换义务)第 (vi) 款

第 25(2)(c) 条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合同应视为已终止,并且应将终止情况通知客户:

(i) 如适用,在成功完成切换流程后;

(ii) 在第 (d) 段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结束时,如果客户不希望改用其他服务,但希望在服务终止后删除其可导出的数据和数字资产;

第 16(g) 条(切换启动和流程)规定,如果客户切换或擦除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中的数据,则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将视为终止,终止时间为以下二者中的较晚者:(i) 客户通知 Google 其已成功完成切换流程之日后至少 30 个日历日,且不晚于该最短期限后的日历月末;(ii) 如果客户希望在不切换的情况下清除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则在启动期结束时(即 DA 第 25(2)(d) 条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

GST 的第 16(g) 条(切换启动和流程)第 (ii)(F)(b) 款

GST 的第 16(g) 条(切换启动和流程)第 (iii)(B)(b) 款

25(2)(d) 启动转换流程的最长通知期,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启动期”定义为自受理期(第 16(a) 条将受理期定义为自客户通过 Google 规定的表单提交停止使用请求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结束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启动期”与 DA 第 25(2)(d) 条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相对应。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而非在不进行转换的情况下清除数据),则客户须负责在启动期内启动转换流程。

如果客户在启动期内未启动转换流程,则视为客户已撤回停止使用请求,但客户仍可通过提交另一请求来重新启动该流程。

如果客户在启动期内启动了转换流程,则该流程将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所述,在迁移期内继续进行。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 和 (ii) 款

25(2)(e) 专门详尽说明了在转换过程中可以移植的所有类别的数据和数字资产,至少包括所有可导出的数据;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那么在转换过程中可以移植的各类数据和数字资产(包括所有可导出数据)详见第 (ii)(B) 款。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B) 款

25(2)(f) 专门详尽说明了提供商数据处理服务的内部运作所涉及的以下各类数据:根据本条 (e) 项,由于存在泄露提供商商业秘密的风险而被排除在可导出数据之外的数据,前提是此类排除并不妨碍或延缓第 23 条规定的转换流程;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那么 Google 数据处理服务的内部运作所涉及的以下各类数据和数字资产详见第 (ii)(C) 款:由于存在泄露 Google 商业秘密的风险而被排除在可导出数据之外的数据和数字资产,前提是此类排除并不妨碍或延缓转换流程。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C) 款

25(2)(g) 数据检索的最短期限为至少 30 个日历日,从客户与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根据本条 (a) 项和第 4 款约定的过渡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数据恢复期”定义为自迁移期结束之日起至少 30 个日历日(即 DA 第 25(2)(g) 条中提及的“过渡期”),直到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终止或客户根据第 16(g)(ii) 条撤回停止使用通知。

数据恢复期的最长期限将取决于客户何时以及是否通知 Google 其已成功完成转换流程。客户只能在迁移期结束后向 Google 提交此类通知,提交后,其 Google Cloud 协议将按照第 16(g)(ii)(F)(b) 条的规定终止(数据恢复期也将结束)。但是,如果客户未在迁移期结束后的 180 个日历日内向 Google 提交此类通知,则客户将被视为已在该 180 天期限结束时撤回停止使用请求(并结束数据恢复期),但客户可通过提交另一份通知来重新启动该流程。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则在数据恢复期内,客户不得出于转换目的再迁移工作负载或生产数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网络资源),但可以完成转换流程的其他环节,例如数据检索。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F)(a) 和 (b) 款

25(2)(h) 该条款保证在 (g) 项提及的检索期届满后,或者在 (g) 项提及的检索期届满后共同商定的替代期限届满后,且转换流程已成功完成的情况下,彻底清除由客户直接生成或与客户直接相关的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

如第 16(a) 条(其他定义)中所述,数据恢复期(即 DA 第 25(2)(h) 条中提及的“检索期”)将于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终止之日终止。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并通知 Google 其已成功完成转换流程,则其 Google Cloud 协议将按照第 16(g)(ii)(F)(b) 条的规定终止,Google 将按照第 16(g)(ii)(F)(c) 条的规定彻底清除客户直接生成或与客户直接相关的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

由于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规定的终止和清除操作仅在客户选择转换服务,且客户已通知 Google 其成功完成转换流程后才会触发。因此,如果转换流程未成功完成,则不会发生终止和清除操作。

请注意,如果客户在终止与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相关的 Google Cloud 协议之日,仍在使用或订购同一协议下的任何其他 Google Cloud 服务,则根据第 16(i) 条(客户部分停止使用)的规定,第 16(g)(ii)(F)(c) 条所述的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的彻底清除操作将推迟到协议完全终止时进行。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F)(b) 和 (c) 款

GST 的第 16(i) 条(客户部分停止使用)

25(2)(i)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依据第 29 条的规定可能收取的转换费用。

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规定,Google 不会针对第 16 条(欧盟数据法案条款)所述的转换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G) 款

25(3) 第 1 款所述的合同必须包含相关条款,指明客户可在第 2 款 (d) 项提及的最长通知期结束后,通知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其决定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a) 改用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提供该提供商的必要详细信息;

(b) 改用本地 ICT 基础设施;

(c) 清除其可导出的数据和数字资产。

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规定,客户有权改用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或将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移植到本地 ICT 基础设施。

第 16(e) 条(客户的决定)规定,客户可在启动期(即 DA 第 25(3) 条提及的“最长通知期”)内和/或之后,通过提交 https://support.google.com/cloud/contact/cloud_exit 所指向的表格(该表格允许包含任何目标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的必要详细信息)来通知 Google,告知其根据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所述转换服务提供商的决定,和/或在启动期之后清除可导出数据及数字资产的决定。

GST 的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利)

GST 的第 16(e) 条(客户的决定)

25(4) 如果第 2 款 (a) 项规定的强制性最长过渡期在技术上不可行,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应在收到转换请求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适当说明技术上不可行的原因,同时指明替代过渡期,该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根据第 1 款,在整个替代过渡期内,应确保服务连续性。

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规定,如果 Google 认为 30 个日历日的迁移期在技术上不可行,则 Google 可以将迁移期延长一次;在客户提出停止使用请求后的 14 个日历日内(即第 16(a) 条(其他定义)中定义的“受理期”内)通知客户;并在 Google 的通知中充分说明技术上不可行的原因,并指定不超过 7 个月的替代迁移期。

请注意,根据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的规定,Google 承诺在客户提出停止使用请求后的 14 个日历日内通知客户替代迁移期,这符合 DA 第 25(4) 条中关于在 14 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的要求(因为 14 个工作日相当于将近 21 个日历日,假设没有公共假期)。

还需注意的是,由于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迁移期”定义为包括 Google 提出的任何延期,因此 Google 根据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之规定所做的关于在迁移期内履行 DA 第 25(2)(a)(i) - (iv) 条所规定的所有义务的承诺,将自动适用于任何替代迁移期。

GST 的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第 (i) 款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

25(5) 在不影响第 4 款的前提下,第 1 款所述的合同必须包含相关条款,赋予客户延长一次过渡期的权利,延长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需求而定。

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规定,如果客户因任何原因希望延长迁移期,可申请延长迁移期一次;在当前迁移期内通知其指定的 Google 支持人员;并在通知中指明替代迁移期。

请注意,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迁移期”定义为包括客户提出的任何延期。

GST 的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第 (ii) 款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第 26 条 -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

26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应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a) 关于转换和移植至数据处理服务的可用程序的信息,包括关于可用转换和移植方法及格式的信息,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已知的限制条件和技术限制;

(b)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托管的最新在线注册表的参考,其中包含所有数据结构和数据格式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标准和开放互操作性规范,并明确列出第 25(2) 条 (e) 项中提及的可导出数据。

第 16(j) 条(必要信息)规定 Google 须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 关于转换和移植至/自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的可用程序的信息,包括关于可用转换和移植方法及格式的信息,以及 Google 已知的限制条件和技术限制,详见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


GST 的第 16(j) 条(必要信息)第 (i) 和 (ii) 款

第 28 条 - 关于国际访问和传输的合同透明度义务

28(1)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这些信息:

(a) 为其各项服务的数据处理部署的 ICT 基础设施所属的管辖区;

(b)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为防止国际政府访问或转移欧盟境内存有的非个人数据而采取的技术、组织和合同措施(前提是此类访问或转移会与欧盟法律或相关成员国的国家法律相冲突)的一般说明。

2. 第 1 款中提及的网站必须列于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所有数据处理服务的合同中。

第 16(j) 条(必要信息)规定,Google 承诺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


  • 有关为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部署的 ICT 基础设施所属或可能所属的管辖区(详见该条中指定的网址)的信息;


  • Google 作为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为防止国际政府访问或转移欧盟境内存有的非个人数据而采取的技术、组织和合同措施(前提是此类访问或转移会与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法律相冲突)的一般说明(详见该条中指定的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的相应部分)。

GST 的第 16(j) 条(必要信息)第 (iii) 和 (iv) 款

第 VIII 章 - 互操作性

第 34 条 - 实现并行使用数据处理服务所需的互操作性

34(1) 第 25(2) 条第 (a)(ii)、(a)(iv)、(e) 和 (f) 项规定的各项要求,亦应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以协助实现并行使用数据处理服务所需的互操作性。

第 16(l) 条(互操作性)规定,客户有权按照 www.google.com/data-transfer-essentials/docs/overview 中所述的方式,将数据从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导出到“并行 DP 服务”(定义见第 16(a) 条(其他定义)),但须遵守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第 (ii) 和 (iv) 款以及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B) 和 (C) 款;所有这些条款将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以协助实现相关 Google Cloud 服务的此类并行使用所需的互操作性。

GST 的第 16(l) 条(互操作性)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第 (ii) 和 (iv) 款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B) 和 (C) 款

强制性数据法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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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VI 章 - 在数据处理服务之间切换

第 25 条 - 关于切换的合同条款

25(1) 客户的权利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在更换此类服务提供方或(如适用)更换本地 ICT 基础设施方面的义务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应在签署合同之前,以允许客户存储和复制合同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该合同。

双方与切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已在 GST 的第 16 条(欧盟数据法案条款)中规定。Google 会在客户签署 Google Cloud 协议之前向其提供 GST,并且 GST 的第 16(o) 条(过渡;条款的可用性)说明了客户如何以 PDF 格式存储和复制 GST。

GST 的第 16 条(欧盟数据法案条款)

GST 的第 16(o) 条(过渡;条款的可用性)

25(2) 在不影响 2019/770 号欧盟指令的情况下,本条第 1 款所述的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允许客户根据要求切换到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数据处理服务,或将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移植到本地 ICT 基础设施的条款,且不得无故拖延,无论如何不得晚于第 (d) 点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之后开始的 30 个日历日的强制性最长过渡期…

如第 16(a) 条(其他定义)中所述:


  • Google 的“启动期”与 DA 第 25(2)(d) 条中提到的“最长通知期”相对应,是客户必须启动切换流程的期限(如果客户已选择切换);


  • Google 的“迁移期”与 DA 第 25(2)(a) 条中提到的“强制性最长过渡期 30 个日历日”相对应,是客户必须迁移工作负载和生产数据的期限,如果客户在启动期内启动切换流程,则该期限开始计算。


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规定,在启动期和迁移期内(且不得晚于迁移期结束后),客户有权转换到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或将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移植到本地 ICT 基础设施,且不得无故拖延。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d) 条(客户的切换权利)


25(2)(a) … 在服务合同仍然适用期间,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应:

(i) 在切换过程中向客户和客户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ii) 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维持业务连续性,并继续提供合同项下的功能或服务;

(iii) 明确说明数据处理服务来源提供方在提供功能或服务方面已知的连续性风险;

(iv) 确保在整个切换过程中保持高水平的安全性,特别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及在第 (g) 点规定的检索期内数据的持续安全性,并遵守适用的欧盟或国家法律;

第 16(k) 条(协议期限;单独权利;通知;非正式版产品)确认,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将继续有效,直到客户切换或清除数据所涉及的 Google Cloud 服务终止为止。因此,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在启动期和迁移期(除非客户选择在不切换的情况下清除数据)内均适用。

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规定,在启动期和迁移期(如适用)内,Google 将履行 DA 第 25(2)(a)(i) - (iv) 条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 16(k) 条(协议期限;单独权利;通知;非正式版产品)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切换义务)

第 25(2)(b) 条规定,数据处理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支持客户与合同服务相关的退出策略,包括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规定了 Google 的承诺,即为客户提供支持,帮助客户制定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的退出策略,包括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便客户转换或清除数据。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切换义务)第 (vi) 款

第 25(2)(c) 条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合同应视为已终止,并且应将终止情况通知客户:

(i) 如适用,在成功完成切换流程后;

(ii) 在第 (d) 段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结束时,如果客户不希望改用其他服务,但希望在服务终止后删除其可导出的数据和数字资产;

第 16(g) 条(切换启动和流程)规定,如果客户切换或擦除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中的数据,则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将视为终止,终止时间为以下二者中的较晚者:(i) 客户通知 Google 其已成功完成切换流程之日后至少 30 个日历日,且不晚于该最短期限后的日历月末;(ii) 如果客户希望在不切换的情况下清除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则在启动期结束时(即 DA 第 25(2)(d) 条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

GST 的第 16(g) 条(切换启动和流程)第 (ii)(F)(b) 款

GST 的第 16(g) 条(切换启动和流程)第 (iii)(B)(b) 款

25(2)(d) 启动转换流程的最长通知期,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启动期”定义为自受理期(第 16(a) 条将受理期定义为自客户通过 Google 规定的表单提交停止使用请求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结束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启动期”与 DA 第 25(2)(d) 条中提及的“最长通知期”相对应。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而非在不进行转换的情况下清除数据),则客户须负责在启动期内启动转换流程。

如果客户在启动期内未启动转换流程,则视为客户已撤回停止使用请求,但客户仍可通过提交另一请求来重新启动该流程。

如果客户在启动期内启动了转换流程,则该流程将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所述,在迁移期内继续进行。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 和 (ii) 款

25(2)(e) 专门详尽说明了在转换过程中可以移植的所有类别的数据和数字资产,至少包括所有可导出的数据;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那么在转换过程中可以移植的各类数据和数字资产(包括所有可导出数据)详见第 (ii)(B) 款。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B) 款

25(2)(f) 专门详尽说明了提供商数据处理服务的内部运作所涉及的以下各类数据:根据本条 (e) 项,由于存在泄露提供商商业秘密的风险而被排除在可导出数据之外的数据,前提是此类排除并不妨碍或延缓第 23 条规定的转换流程;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那么 Google 数据处理服务的内部运作所涉及的以下各类数据和数字资产详见第 (ii)(C) 款:由于存在泄露 Google 商业秘密的风险而被排除在可导出数据之外的数据和数字资产,前提是此类排除并不妨碍或延缓转换流程。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C) 款

25(2)(g) 数据检索的最短期限为至少 30 个日历日,从客户与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根据本条 (a) 项和第 4 款约定的过渡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数据恢复期”定义为自迁移期结束之日起至少 30 个日历日(即 DA 第 25(2)(g) 条中提及的“过渡期”),直到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终止或客户根据第 16(g)(ii) 条撤回停止使用通知。

数据恢复期的最长期限将取决于客户何时以及是否通知 Google 其已成功完成转换流程。客户只能在迁移期结束后向 Google 提交此类通知,提交后,其 Google Cloud 协议将按照第 16(g)(ii)(F)(b) 条的规定终止(数据恢复期也将结束)。但是,如果客户未在迁移期结束后的 180 个日历日内向 Google 提交此类通知,则客户将被视为已在该 180 天期限结束时撤回停止使用请求(并结束数据恢复期),但客户可通过提交另一份通知来重新启动该流程。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提供商,则在数据恢复期内,客户不得出于转换目的再迁移工作负载或生产数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网络资源),但可以完成转换流程的其他环节,例如数据检索。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F)(a) 和 (b) 款

25(2)(h) 该条款保证在 (g) 项提及的检索期届满后,或者在 (g) 项提及的检索期届满后共同商定的替代期限届满后,且转换流程已成功完成的情况下,彻底清除由客户直接生成或与客户直接相关的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

如第 16(a) 条(其他定义)中所述,数据恢复期(即 DA 第 25(2)(h) 条中提及的“检索期”)将于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终止之日终止。

根据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如果客户已选择转换服务并通知 Google 其已成功完成转换流程,则其 Google Cloud 协议将按照第 16(g)(ii)(F)(b) 条的规定终止,Google 将按照第 16(g)(ii)(F)(c) 条的规定彻底清除客户直接生成或与客户直接相关的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

由于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规定的终止和清除操作仅在客户选择转换服务,且客户已通知 Google 其成功完成转换流程后才会触发。因此,如果转换流程未成功完成,则不会发生终止和清除操作。

请注意,如果客户在终止与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相关的 Google Cloud 协议之日,仍在使用或订购同一协议下的任何其他 Google Cloud 服务,则根据第 16(i) 条(客户部分停止使用)的规定,第 16(g)(ii)(F)(c) 条所述的所有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的彻底清除操作将推迟到协议完全终止时进行。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F)(b) 和 (c) 款

GST 的第 16(i) 条(客户部分停止使用)

25(2)(i)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依据第 29 条的规定可能收取的转换费用。

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规定,Google 不会针对第 16 条(欧盟数据法案条款)所述的转换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G) 款

25(3) 第 1 款所述的合同必须包含相关条款,指明客户可在第 2 款 (d) 项提及的最长通知期结束后,通知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其决定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a) 改用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提供该提供商的必要详细信息;

(b) 改用本地 ICT 基础设施;

(c) 清除其可导出的数据和数字资产。

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规定,客户有权改用其他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或将可导出数据和数字资产移植到本地 ICT 基础设施。

第 16(e) 条(客户的决定)规定,客户可在启动期(即 DA 第 25(3) 条提及的“最长通知期”)内和/或之后,通过提交 https://support.google.com/cloud/contact/cloud_exit 所指向的表格(该表格允许包含任何目标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的必要详细信息)来通知 Google,告知其根据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所述转换服务提供商的决定,和/或在启动期之后清除可导出数据及数字资产的决定。

GST 的第 16(d) 条(客户的转换权利)

GST 的第 16(e) 条(客户的决定)

25(4) 如果第 2 款 (a) 项规定的强制性最长过渡期在技术上不可行,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应在收到转换请求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适当说明技术上不可行的原因,同时指明替代过渡期,该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根据第 1 款,在整个替代过渡期内,应确保服务连续性。

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规定,如果 Google 认为 30 个日历日的迁移期在技术上不可行,则 Google 可以将迁移期延长一次;在客户提出停止使用请求后的 14 个日历日内(即第 16(a) 条(其他定义)中定义的“受理期”内)通知客户;并在 Google 的通知中充分说明技术上不可行的原因,并指定不超过 7 个月的替代迁移期。

请注意,根据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的规定,Google 承诺在客户提出停止使用请求后的 14 个日历日内通知客户替代迁移期,这符合 DA 第 25(4) 条中关于在 14 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的要求(因为 14 个工作日相当于将近 21 个日历日,假设没有公共假期)。

还需注意的是,由于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迁移期”定义为包括 Google 提出的任何延期,因此 Google 根据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之规定所做的关于在迁移期内履行 DA 第 25(2)(a)(i) - (iv) 条所规定的所有义务的承诺,将自动适用于任何替代迁移期。

GST 的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第 (i) 款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

25(5) 在不影响第 4 款的前提下,第 1 款所述的合同必须包含相关条款,赋予客户延长一次过渡期的权利,延长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需求而定。

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规定,如果客户因任何原因希望延长迁移期,可申请延长迁移期一次;在当前迁移期内通知其指定的 Google 支持人员;并在通知中指明替代迁移期。

请注意,第 16(a) 条(其他定义)将“迁移期”定义为包括客户提出的任何延期。

GST 的第 16(h) 条(延长迁移期)第 (ii) 款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第 26 条 -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

26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应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a) 关于转换和移植至数据处理服务的可用程序的信息,包括关于可用转换和移植方法及格式的信息,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已知的限制条件和技术限制;

(b)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托管的最新在线注册表的参考,其中包含所有数据结构和数据格式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标准和开放互操作性规范,并明确列出第 25(2) 条 (e) 项中提及的可导出数据。

第 16(j) 条(必要信息)规定 Google 须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 关于转换和移植至/自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的可用程序的信息,包括关于可用转换和移植方法及格式的信息,以及 Google 已知的限制条件和技术限制,详见 https://cloud.google.com/terms/data-portability;


GST 的第 16(j) 条(必要信息)第 (i) 和 (ii) 款

第 28 条 - 关于国际访问和传输的合同透明度义务

28(1)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这些信息:

(a) 为其各项服务的数据处理部署的 ICT 基础设施所属的管辖区;

(b)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为防止国际政府访问或转移欧盟境内存有的非个人数据而采取的技术、组织和合同措施(前提是此类访问或转移会与欧盟法律或相关成员国的国家法律相冲突)的一般说明。

2. 第 1 款中提及的网站必须列于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所有数据处理服务的合同中。

第 16(j) 条(必要信息)规定,Google 承诺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


  • 有关为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部署的 ICT 基础设施所属或可能所属的管辖区(详见该条中指定的网址)的信息;


  • Google 作为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为防止国际政府访问或转移欧盟境内存有的非个人数据而采取的技术、组织和合同措施(前提是此类访问或转移会与欧盟或欧盟成员国法律相冲突)的一般说明(详见该条中指定的客户的 Google Cloud 协议的相应部分)。

GST 的第 16(j) 条(必要信息)第 (iii) 和 (iv) 款

第 VIII 章 - 互操作性

第 34 条 - 实现并行使用数据处理服务所需的互操作性

34(1) 第 25(2) 条第 (a)(ii)、(a)(iv)、(e) 和 (f) 项规定的各项要求,亦应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以协助实现并行使用数据处理服务所需的互操作性。

第 16(l) 条(互操作性)规定,客户有权按照 www.google.com/data-transfer-essentials/docs/overview 中所述的方式,将数据从 Google Cloud 数据处理服务导出到“并行 DP 服务”(定义见第 16(a) 条(其他定义)),但须遵守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第 (ii) 和 (iv) 款以及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B) 和 (C) 款;所有这些条款将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以协助实现相关 Google Cloud 服务的此类并行使用所需的互操作性。

GST 的第 16(l) 条(互操作性)

GST 的第 16(a) 条(其他定义)

GST 的第 16(f) 条(Google 的转换义务)第 (ii) 和 (iv) 款

GST 的第 16(g) 条(转换启动和流程)第 (ii)(B) 和 (C)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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